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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84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妤銨即羅羚瑜、吳偉豪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2
TCDV-114-司促-6584-20250312-1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9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戴珮宇 董芸臻 一、債務人戴珮宇及董芸臻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860元,及自民國113 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合計 8,086元之違約金,及合計4,500元之滯納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4-12-23
KMDV-113-司促-1299-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