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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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補
高雄簡易庭

給付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273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幸瑾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2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2024-10-15

KSEV-113-雄補-2273-20241015-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6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889元,及其中18 ,197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0-14

HLDV-113-司促-5564-20241014-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金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0,900元,及其中新臺幣43, 845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43845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87055元,共計新臺幣130900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 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 本、欠費明細

2024-10-08

SLDV-113-司促-10941-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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