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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任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中關於如附表編號一之記載,應予更正 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編號一之記載,原應如附 表編號二所示,然此顯係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一)原判決記載 (二)更正後之內容 二(四) 原判決書第3頁 第4至5行 臺南新化分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警卷第19頁) 此項刪除 三(一)2. 原判決書第5頁 第11至12行 況觀之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或病歷可知 況觀之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或病歷可知 三(一)3. 原判決書第5頁 第26至31行 而觀之附表所示告訴人就醫之醫療院所出具之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等文件所載,告訴人於本件車禍發生當日晚點9時12分至台南新化分院就醫時,醫生診斷結果即有「下背痛」之情形【見附表編號2】;告訴人復於次日即111年12月15日至奇美醫院急診 告訴人於111年12月15日至奇美醫院急診 三(一)3. 原判決書第6頁 第2行 【見附表編號3】 【見附表編號2】 三(一)3. 原判決書第6頁 第5至6行 【見附表編號4】 【見附表編號3】 三(一)3. 原判決書第6頁 第8行 【見附表編號5】 【見附表編號4】 三(二)1. 原判決書第7頁 第12行 附表編號10 附表編號9 附表 附表編號2 整欄刪除 附表編號3 附表編號2 附表編號4 附表編號3 附表編號5 附表編號4 附表編號6 附表編號5 附表編號7 附表編號6 附表編號8 附表編號7 附表編號9 附表編號8 附表編號10 附表編號9

2024-11-26

TNDM-113-交易-17-2024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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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任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 字第392號、112年度偵字第17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任鎔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何任鎔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18時1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新化區高鐵北勢段道路由南 向北行駛,途經該路與永新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 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應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未遵守該路段之行車速限為每小時70公 里,而以時速80至90公里之速度行駛,導致操作失控偏離車 道,而撞擊在永新路口等候紅燈由蔡宗羲所騎乘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許楷弘所騎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許楷弘部分涉犯過失傷害罪,已成立調解 而未據告訴),致蔡宗羲受有左側腕部挫傷、右側手肘挫傷 、四肢多處挫傷、第五腰椎椎弓斷裂型滑脫、纖維肌痛症之 傷害。案經蔡宗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何任鎔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警卷第3 頁、警卷第5至6頁、偵1卷第17至19頁、本院卷第103至10 8頁、本院卷第199至206頁、本院卷第275至290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蔡宗羲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警卷第9頁 、警卷第11至12頁、偵1卷第17至19頁)。  (三)證人許楷弘於警詢中之證述(警卷第15頁)。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警卷第29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㈠、㈡(警卷第31至33頁)、現場及車損照片(警卷第35 至63頁)、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12年12月1日南市 交鑑字第1121597281號函附鑑定意見書(【南鑑0000000案 】偵2卷第43至45頁)、衛生福利部臺南新化分院(以下簡 稱臺南新化分院)診斷證明書(警卷第21頁)、國立成功大 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成大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 偵1卷第21頁)、臺南市立安南醫院(以下簡稱安南醫院)診 斷證明書(偵1卷第23頁、偵2卷第33頁)、車禍現場照片7 張(本院卷第55至67頁)、臺南新化分院111年12月14日診 斷證明書(本院卷第69頁)、成大醫院112年1月16日及112 年6月1日、同年月15日診斷證明書(本院卷第71至73、79 頁)、安南醫院112年4月28日及同年6月14日診斷證明書( 本院卷第75、77頁)、告訴人蔡宗羲就醫紀錄查詢資料(本 院卷第217至228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交通分 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警卷第65頁)、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77至79頁)、翰群骨科專科診所診 斷證明書1份(偵2卷第35頁)、成大醫院113年3月28日成附 醫職環字第1130005908號函暨所附病情鑑定報告書及病歷 影本(本院卷第119至128頁)、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113年5 月27日南醫歷字第1131003791號函(本院卷第149頁)、奇 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以下簡稱奇美醫院)113年5月24 日(113)奇醫字第2494號函暨所附病情摘要(本院卷第151 至155頁)、成大醫院113年6月12日成附醫職環字第113001 0827號函暨所附診療摘錄表(本院卷第157至162頁)、衛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13年9月26日健保南費 二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暨就醫紀錄明細表(本院卷第233 至237頁)、台南市立安南醫院-委託中國醫藥大學興建經 營113年10月4日安院醫事字第1130005845號函暨附件(本 院卷第239至241頁)、 臺南新化分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警卷第19頁)、王煥庭中醫診所病歷表(偵2卷第29至31頁) 。 三、被告何任鎔所辯不足採信之理由:   被告何任鎔坦認駕駛行為有前述過失,造成告訴人蔡宗羲受 有左側腕部挫傷、右側手肘挫傷、四肢多處挫傷等傷勢之犯 行,惟矢口否認告訴人蔡宗羲第五腰椎椎弓斷裂型滑脫、纖 維肌痛症之傷害為本次車禍所造成。辯稱:我駕駛之小客車 車頭毀損嚴重並非直接撞擊告訴人所騎機車造成,告訴人的 機車損傷並不嚴重,顯見車禍發生時,撞擊力道不大;由告 訴人提供之診斷書資料,可知其所受傷害為「左側腕部挫傷 、右側手肘挫傷、四肢多處擦傷」,腰部及背部並無擦挫傷 ,無撞擊受傷之傷勢。告訴人於111年12月14日發生車禍後 一直未檢查出腰椎有受到傷害,一直到112年4月25日,車禍 發生近5個月後,安南醫院才發現其有第4、5節椎間盤膨出 合併脊椎狹窄症,因此成大醫院於112年6月9日修改其報告 ,又直到112年4月28日安南醫院之診斷書才出現「背部外傷 」,當時距離車禍事故發生已經5個月;椎間盤膨出係椎間 盤突出較輕微的型態,即時常耳聞之「坐骨神經痛」,是長 時間不當受力累積所造成,告訴人職業為混凝土車駕駛人, 為此傷害的高風險群。告訴人無法證明第五腰椎椎弓斷裂型 滑脫、纖維肌痛症是本件車禍交通事故撞擊造成,而非本身 之職業傷害所致云云。查:  (一)告訴人蔡宗羲所受第五腰椎椎弓斷裂型滑脫傷勢部分:    ⒈成大醫院於112年1月16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上雖未記載 告訴人有第五腰椎椎弓斷裂型滑脫之傷勢,然根據該醫 院113年6月12日成附醫職環字第1130010827號函文所載 :本院112年1月16日X光檢查結果確實有發現第五腰椎 椎弓斷裂型滑脫,因僅憑單一次X光影像判斷有其侷限 性,和電腦斷層、磁振造影相比,因為是2D的影像,會 隨照相時的視野、病人擺位姿勢,而影響判讀結果,疑 似斷裂處也有可能是骨頭重疊。X光功能在輔助臨床診 斷,往往需要臨床資訊及臨床症狀的配合,或和不同儀 器相比如電腦斷層、磁振造影,方能做出正確的診斷。 後續經臨床部門向影像部門提供112年1月16日門診相關 臨床資訊,也多了112年5月5日外院電腦斷層檢查協助 診斷,因電腦斷層在診斷腰椎椎弓斷裂比X光更準確, 綜合判斷112年1月16日X光檢查結果是椎弓斷裂而非照 像重疊,故於112年6月9日對112年1月16日之X光檢查報 告做出修正等字樣(見本院卷第159頁)。是告訴人於1 12年1月16日至成大醫院就診當時,已受有第五腰椎椎 弓斷裂型滑脫之傷害,堪可認定。被告辯稱告訴人所受 「第五腰椎椎弓斷裂型滑脫」之傷勢係經安南醫院於11 2年4月25日才發現云云,尚有誤會。    ⒉參照:⑴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3年6月12日成附 醫職環字第1130010827號函文所載:「依據文獻,椎弓 解離大多沒有症狀,但大約10%的個體表現出在不知情 下發生、復發性軸性腰痛,隨著活動而加重,因腰椎過 度伸展而加劇,疼痛的強度從輕微到嚴重不等,被描述 為下背部、臀部和大腿後部區域的鈍痛..病患112年1月 16日門診主訴症狀與前述文獻相符」;「若病患確係有 遭撞擊下背部,亦有可能一開始沒有明顯疼痛」、「創 傷性脊椎滑脫發生在椎弓或小關節結構骨折後,最常見 於創傷後,過去亦有部分急性創傷性椎弓解離之案例報 告,文獻建議當創傷有明確被記載時,創傷可作為顯著 致病因子」、「病患第五腰椎椎弓型滑脫之診斷,急性 創傷及長時間不良動作之累積傷害皆為可能病因...創 傷有明確被記載時,創傷可作為顯著致病因子」等字樣 (本院卷第160至161頁);及⑵奇美醫院113年5月24日(11 3)奇醫字第2494號函覆病情摘要所載:第五腰椎椎弓斷 裂可能當下在腰椎處無疼痛感覺,但後續因不穩定或移 動可能導致滑脫或神經壓迫的疼痛。不過影像無法確定 斷裂時間,有可能於一次撞擊後導致,但也可能車禍前 便有脆弱點,從影像無法得知等語(見本院卷第151至1 55頁),可知急性創傷確有可能造成第五腰椎椎弓斷裂 型滑脫之傷勢,而創傷之初未必會有明確的疼痛感,醫 療院所若僅對病患患處施以X光功能檢查,而未輔以其 他臨床資訊、臨床症狀,及電腦斷層、磁振造影等儀器 之判讀,未必可以即時準確的評估患者是否確有該病症 。況觀之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 或病歷可知,告訴人於111年12月14日車禍發生當日在 臺南新化分院,及日即同年月15日在奇美醫院均僅接受 左手肘、右手肘X光檢查,其他診所並未就該部位進行 檢查,直至112年1月16日,成大醫院才為其做腰椎X光 檢查。因此,雖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於000年00月00日, 告訴人於距離車禍發生日約1個月才經成大醫院檢查、 判定確認有「第五腰椎椎弓斷裂型滑脫」之傷勢,然告 訴人所受第五腰椎椎弓斷裂型滑脫傷勢實有可能為111 年12月14日車禍所造成,非可因此即遽認告訴人之第五 腰椎椎弓斷裂型滑脫非本件車禍造成,先予敘明。    ⒊告訴人蔡宗羲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車禍發生當天去急診 時就感覺到腰痛,有跟醫生說我全身都痛,醫生說是正 常的,所以當時沒有照腰部X光;到新化醫院的時候也 有背痛等語(見本院卷第107至108頁);而觀之附表所示 告訴人就醫之醫療院所出具之病歷資料、診斷證明書等 文件所載,告訴人於本件車禍發生當日晚間9時12分至 臺南新化分院就醫時,醫生診斷結果即有「下背痛」之 情形【見附表編號2】;告訴人復於次日即111年12月15 日至奇美醫院急診,主訴內容亦有「全身肌肉痠痛」之 情形,而醫生診斷之結果除手腕及手肘等部位之挫傷外 ,並有「肌痛」之情形【見附表編號3】;另告訴人於1 11年12月17日起至復國復健專科診所就醫,該日之復健 治療記錄卡上亦記載告訴人Bil.elbows & Mid back co ntussion(雙側手肘和中背部挫傷)【見附表編號4】; 又告訴人再於111年12月24日至112年1月14日期間至王 煥庭中醫診所就醫時,告訴人之主訴內容亦均有「背肌 痛」之情形【見附表編號5】;再觀之被告與告訴人之L ine對話紀錄顯示,告訴人於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1 月30日即陸續向被告表示:「手一出力就會很痛(1月19 日)」、「我腰有舒緩些了,但背部有條筋被拉到,這 幾天做物理治療好些了(12月21日)」、「手跟背還沒好 ,手還是無法出力,背後拉到的可能沒這麼快好(1月7 日)」、「..手還是無法出力,時而背部拉到,整個人 痛到無以形容很無奈..(1月7日)」、「痛感還是都在.. 雖然手的痛覺有稍微舒緩...但後背原因還沒有找出來. ..真是一塌糊塗的糟糕(1月30日)」(偵1卷第39至44頁 )。綜上可知,告訴人自111年12月14日車禍發生後當 日起就醫時,即有多次主訴肌肉疼痛、背部痛之情形, 且於其和被告LINE對話中一再表示背部、手部有疼痛的 感覺,被告辯稱,告訴人之腰部及背部於車禍發生之近 日內無撞擊受傷之傷勢云云,與事實不符,要無可採。    ⒋再者,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稱其於本案車禍之前沒有因 為腰部的問題去任何診所或醫院就診等語,核與本院向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簡稱健保署)查 詢告訴人至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14日期間之就醫 紀錄結果顯示,告訴人於此期間,並無至骨科就診或有 相關與第五腰椎椎弓斷裂型滑脫之檢查或診療之相關紀 錄相符,有該業務組113年9月26日健保南費二字第0000 000000號函文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33至237頁)。    ⒌綜上,告訴人蔡宗羲於本件車禍發生前,並無任何至骨 科就診或有相關與第五腰椎椎弓斷裂型滑脫之檢查或診 療之相關紀錄;而自本件車禍發生當日後即持續因感到 下背痛、背肌痛等至醫療院所就診,嗣於112年1月16日 經成大醫院照X光,再參照其他電腦斷層檢查綜合判定 認其受有第五腰椎椎弓斷裂型滑脫之傷勢,依此病程, 參照成大醫院及奇美醫院前述函文關於第五腰椎椎弓斷 裂型滑脫之成因認定說明,可認告訴人第五腰椎椎弓斷 裂型滑脫與本件車禍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告訴人蔡宗羲所受纖維肌痛症傷害部分:    ⒈告訴人蔡宗羲經安南醫院於110年6月14日診斷患有「纖 維肌痛症」一情,有附表編號10備註欄所示之診斷證明 書在卷可稽;經本院函詢安南醫院,認定告訴人患有此 病症之依據、該病症之成因等,其回覆以:依據病患( 即告訴人蔡宗羲)主訴其於車禍後全身多處肌肉部位嚴 重疼痛但檢查不出明顯原因,來判斷認定其有「纖維肌 痛症」;此病症主要為神經系統失調有關,確切原因目 前尚不清楚。車禍或意外造成之外傷為可能增加纖維肌 痛症發生的風險之一。疼痛發生明顯在事故發生之後; 此病症主要的症狀為持續至少3個月全身性肌肉疼痛, 還可能合併有睡眠障礙、疲累感、憂鬱、焦慮症、身體 末端麻木刺痛,記憶力或專注力減低、頭痛。病人纖維 肌痛症評估量表已達疾病診斷的標準,立即施予「利瑞 卡」及普拿疼治療,反應平平,復癒狀況緩慢,有安南 醫院113年10月4日安院醫事字第1130005845號函文及病 歷摘要說明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39至241頁)。而根據 上揭健保署第0000000000號函文【見(一)⒋】所載, 告訴人於本件車禍發生前僅有一次於111年8月12日至王 恭亮診所就醫(復健科)之紀錄,若告訴人於本件車禍發 生前,已有纖維肌痛症之傷勢,應會因此有持續就醫必 要,不會只有1次之就醫紀錄,因此,告訴人於本次車 禍發生前,並未患有纖維肌痛症一情,應可認定。    ⒉告訴人蔡宗羲自111年12月14日車禍發生後當日起時,即 多次向就診之醫師主訴有肌肉疼痛、背部痛之情形,且 於其和被告LINE對話中一再表示背部、手部有疼痛的感 覺,已如前述【見(一)⒊】;再觀之附表所示告訴人 診就診紀錄,其自車禍發生後,持續疼痛、就醫之情形 已達數月,其病症核與上開安南醫院所述示纖維肌痛症 之病症相符。    ⒊綜上,告訴人蔡宗羲雖經安南醫院於本件車禍事故發生 後數月才診斷出有纖維肌痛症,然此病症須有數個月之 持續疼痛的症狀方能認定,且告訴人於本件車禍事故發 生之前並無關於因纖維肌痛症就醫之就診、病歷資料, 而其於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後當日起即有持續數月的期間 ,表達有肌肉疼痛的情形,因此,告訴人纖維肌痛症之 傷勢與本件車禍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可認定。  (三)綜上各節,被告何任鎔所辯均與本院調查事證不符要無 足採,告訴人第五腰椎椎弓斷裂型滑脫及纖維肌痛症為 被告本件車禍過失之行為造成,堪以認定。 四、核被告何任鎔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又被告於肇事後停留在車禍現場,主動向據報趕往現場處理 車禍事宜之警員承認其為肇事車輛之駕駛人,而自首接受裁 判等情,有上揭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參,合於自首要 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何任鎔行 車不慎肇致本件事故,致告訴人蔡宗羲受有前述傷害;犯後 坦認己過,自車禍發生後時常關心告訴人之傷勢(見上開告 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惟因與告訴人就部分傷勢是否本件 車禍所造成,無法達成共識,且金額差距過大,而無法達成 和解;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應負全部過失責任、無前科,素 行良好,暨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情況(見本院卷第287頁審 理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五、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刑法第2 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玲、蘇榮照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就診日期 醫療院所 主訴內容 檢查內容/診斷結果 備註 1 111年12月14日 18時37分急診 臺南新化分院 左手掌、右手肘不適 檢查: 安排左手肘、右手肘X光檢查,無明顯骨折,當日並無腰椎相關診斷 診斷: 1.左側腕部挫傷之初期照護 2.右側手肘挫傷之初期照護 3.四肢多處挫傷之初期照護 臺南醫院診斷證明書1張(警卷第21頁) 臺南醫院113年5月27日南醫歷字第131003791號函(本院卷第149頁) 2 111年12月14日 21時12分急診 臺南醫院 1.左側膝部挫傷 2.下背痛 臺南醫院診斷證明書1張(警卷第19頁) 3 111年12月15日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雙手肘左手腕及全身肌肉痠痛 檢查: 安排右手肘,左手肘左前臂左手腕及左手X光影像檢查,影像醫學部正式報告所拍攝部位都沒有骨折 診斷: 1.肌痛 2.左手腕挫傷 3.右手肘挫傷 4.左手肘挫傷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113年5月24日(113)奇醫字第2494號函暨所附病情摘要2份(本院卷第151至155頁) 4 111年12月17日、同年月26日就診,另於111年12月19日至同年月29日有9次的復健紀錄。 復國復健科診所 Bil:elbows&Mid back contussion 復國復健科診所病歷0份(偵2卷第23至25頁) 復國復健科診所復健治療紀錄卡1份(偵2卷第27頁) 5 111年12月24日、 111年12月25日、 112年1月3日、 112年1月10日、 112年1月14日 (共5次) 王煥庭中醫診所 右手肘外上髁部、左手腕、下臂挫傷痛、背肌痛、左足腕筋緊不舒 症候:背肌痛、左足腕筋緊不舒、右頸部痛 切診:脈緩 診斷: 疑似 1.右側手肘挫傷 2.左側腕部挫傷 王煥庭中醫診所病歷表(偵2卷第29至31頁) 6 112年1月16日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自述目前仍有左手腕疼痛、右手肘疼痛、右手中指間歇性麻木、後頭部及背部疼痛 【檢查項目】 腰椎X光檢查 門診身體理學檢查: ⒈左側三角纖維軟體壓力試驗:陽性 2.右側網球肘激發試驗:陽性 3.壓頂試驗:誘發右 側中指麻木加劇 4.第四至第五腰椎局部壓痛 【診斷結果】 1.左側腕部挫傷 2.右側手肘挫傷 3.四肢多處挫傷 4.疑似左側三角纖維軟骨損傷 5.疑似外側上髁炎 6.第四至第五腰椎局部壓痛 7.依據112年6月9日更正報告後之檢查報告,顯示第五腰椎椎弓第一度斷裂型滑脫,或稱弓椎解離。  ⒈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3年3月28日成附醫職環字第1130005908號函暨所附病情鑑定報告書及病歷影本(本院卷第119至128頁)。 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3年6月12日成附醫職環字第1130010827號函暨所附診療摘錄表(本院卷第157至162頁)。 7 112年1月19日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目前仍有左手腕疼痛、右手肘疼痛、右手中指間歇麻木、後頸部及背部疼痛 113/1/19檢查: 1.肌肉骨骼超音波 2.X光一般檢查 3.運動神經傳導速度-上肢 4.感覺神經傳導速度-上肢、下肢 5.神經傳導速度及肌電圖檢查 診斷: 1.感覺神經為主的多發性神經病變 2.雙側腕隧道症候群 3.左側肘隧道症候群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3年6月12日成附醫職環字第1130010827號函暨所附診療摘錄表(本院卷第157至162頁) 8 112年4月19日 112年4月26日 臺南市立安南醫院 背部外傷併5椎弓骨折 臺南市立安南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偵2卷第33頁) 113年4月28日出具診斷證明書 9 112年6月5日至112年7月31日(共13日) 翰群骨科專科診所 1.第五腰椎椎弓解離 2.頸部挫傷合併神經壓迫 翰群骨科專科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偵2卷第35頁) 10 112年6月14日 臺南市立安南醫院 2022年12月車禍後,全身多處肌肉部位嚴重疼痛,但檢查不出明顯原因。 診斷: 纖維肌痛症 纖維肌痛症主要為神經系統失調有關,確切原因目前尚不清楚。車禍或意外造成之外傷為可能增加纖維肌痛症發生的風險之一。疼痛發生明顯在事故發生後。 ⒈臺南市立安南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偵1卷第23頁)。 ⒉臺南市立安南醫院-委託中國醫藥大學興建經營113年10月4日安院醫事字第1130005845號函暨附件(本院卷第239至241頁)。 ⒊個人就醫紀錄查詢(本院卷第217至228頁)。

2024-11-20

TNDM-113-交易-17-20241120-1

交附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 附民原告 蔡宗羲(年籍詳卷) 附民被告 何任鎔(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0

TNDM-113-交附民-20-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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