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04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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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瑋茜Siku Ya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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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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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04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債
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
之住所地係在宜蘭縣,有卷附個人戶役政查詢結果資料可參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PCDV-114-司執-1404-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