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張晁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茂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不服民國
113年6月6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判決(
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自應依法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查原
法院已於113年4月30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667萬9,819元,命上訴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萬7,132元,業經上
訴人繳納完畢在卷(見原審卷一第10、225至226頁)。又原審判
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經上訴人不服,就敗訴部分全部提
起上訴(見本院卷第7至9、59至64頁),是本件上訴利益即為66
7萬9,8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0,69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0
萬0,69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TCHV-113-重家上-24-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