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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王玟傑即振鑫企業社 代 理 人 蕭萱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 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 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 序專區、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晉大精密金屬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 113年5月10日 10,656元 AN0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2024-10-30

TNDV-113-除-288-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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