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翁弋涵即曾貴郎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SLDV-113-除-572-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