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大廈管理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羅簡字第233號
原 告 蘭陽觀海渡假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偉哲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歐瓊心律師
被 告 郭金萬
張念龍
林祐達
秦庠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郭金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10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張念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10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林祐達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3,762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秦庠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3,225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12,682元由被告郭金萬負擔新臺幣239元、
被告張念龍負擔新臺幣239元、被告林祐達負擔新臺幣7,715
元、被告秦庠鈺負擔新臺幣4,250元,並均應於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
負擔(即撤回之部分)。
六、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郭金萬如以新臺幣22,105元、被告
張念龍如以新臺幣22,105元、被告林祐達如以新臺幣713,76
2元、被告秦庠鈺如以新臺幣393,22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
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原告於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撤回
其訴者,無須徵得被告之同意,即生訴之撤回之效力。查本
件原告於起訴時,原以郭金萬、張念龍、梁玉峯、林祐達、
秦庠鈺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嗣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具狀撤
回對梁玉峯之訴(本院卷第261-263頁),因梁玉峯尚未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依前揭說明,無須徵得梁玉峯之同意,即
生訴之撤回之效力。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均為蘭陽觀海渡假村公寓大廈社區(下稱系
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系爭社
區之規約、108年10月6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109年1月
1日起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所有建物權狀坪數繳納住戶管理費
每月每坪新臺幣(下同)60元,如區分所有權人未繳納金額
達二期以上,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
被告已分別積欠111年1月起至113年2月止之管理費,其金額
如附表所示,屢經催告仍拒不繳納。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等語。並聲明:㈠
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暨建物未繳管理
費明細表、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宜蘭縣五結鄉公所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系爭社區規約、112年12月17日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紀錄、113年至114年管理委員會名單公告、系
爭社區112年12月17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宜蘭縣五結鄉
公所113年1月4日改選主任委員同意備查函、108年10月6日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系爭社區111年1月至113年2月管理
費明細表等件(本院卷第15-93頁、第147-253頁)為證。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
認,堪信原告主張屬實。
四、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依系爭社區規約之約定,應按月繳納管理費,卻
積欠如附表所示26期管理費遲未繳納,經原告定相當期間催
告,仍未加置理,是原告訴請法院命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欠
繳之管理費及遲延利息,自屬有據。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請求郭金萬、張念龍、林祐達、秦
庠鈺除各應給付如附表所示欠繳之管理費外,另各應給付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分別自113年7月4日、113年7月6日、
113年7月4日、113年7月16日(本院卷第111頁、第115頁、
第127頁、139頁)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法院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者,本毋庸原告為聲請,若原告仍聲請願供
擔保宣告假執行者,該聲請僅具督促法院職權發動之效力,
爰不另為供擔保之諭知,併予敘明。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第83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
用額為12,682元(第一審裁判費),由郭金萬負擔239元、
張念龍負擔239元、林祐達負擔7,715元、秦庠鈺負擔4,250
元,其餘部分(撤回)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附表(民國;新臺幣):
序號 區分所有權人 門牌號碼 持份 面積(坪) 每坪管理費 (元) 每月管理費 (坪) 欠繳111年1至113年2月份管理費(共計期數) 積欠金額/總額 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郭金萬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8樓之10 14.17 60 850 26 22,105元 14.17坪×60元×26期=22,105元 2 張念龍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11樓之10 14.17 60 850 26 22,105元 14.17坪×60元×26期=22,105元 3 林祐達 宜蘭縣○○鄉○○路0 段000巷00號5樓之16 20.34 60 1,220 26 31,730元 20.34坪×60元×26期=31,730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1樓之4 15.01 60 901 26 23,416元 15.01坪×60元×26期=23,416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5 25.03 60 1,502 26 39,047元 25.03坪×60元×26期=39,047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2樓之9 14.17 60 850 26 22,105元 14.17坪×60元×26期=22,10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2樓之10 14.17 60 850 26 22,105元 14.17坪×60元×26期=22,10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1樓之11 14.31 60 859 26 22,324元 14.31坪×60元×26期=22,324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2樓之11 14.17 60 850 26 22,105元 14.17坪×60元×26期=22,10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12樓之11 31.85 60 1,911 26 49,686元 31.85坪×60元×26期=49,686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12 28.33 60 1,700 26 44,195元 28.33坪×60元×26期=44,19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11樓之12 14.17 60 850 26 22,105元 14.17坪×60元×26期=22,10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13樓之12 23.50 60 1,410 26 36,660元 23.50坪×60元×26期=36,660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1樓之13 58.99 60 3,539 26 92,024元 58.99坪×60元×26期=92,024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7樓之13 17.14 60 1,028 26 26,738元 14.17坪×60元×26期=22,10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9樓之13 37.16 60 2,230 26 57,970元 37.16坪×60元×26期=57,970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11樓之13 37.16 60 2,230 26 57,970元 37.16坪×60元×26期=57,970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15 16.53 60 992 26 25,787元 16.53坪×60元×26期=25,787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6樓之15 16.53 60 992 26 25,787元 16.53坪×60元×26期=25,787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7樓之15 38.64 60 2,318 26 60,278元 38.64坪×60元×26期=60,278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2樓之16 20.34 60 1,220 26 31,730元 20.34坪×60元×26期=31,730元 合計: 713,762元 4 秦庠鈺 宜蘭縣○○鄉○○路0 段000巷00號2樓之2 12.42 60 745 26 19,375元 12.42坪×60元×26期=19,37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9樓之2 12.42 60 745 26 19,375元 12.42坪×60元×26期=19,37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10樓之2 12.42 60 745 26 19,375元 12.42坪×60元×26期=19,37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14樓之2 12.42 60 745 26 19,375元 12.42坪×60元×26期=19,37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11樓之3 12.42 60 745 26 19,375元 12.42坪×60元×26期=19,37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14樓之3 12.42 60 745 26 19,375元 12.42坪×60元×26期=19,37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4 12.42 60 745 26 19,375元 12.42坪×60元×26期=19,37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14樓之4 12.42 60 745 26 19,375元 12.42坪×60元×26期=19,37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1樓之6 12.59 60 755 26 19,640元 12.59坪×60元×26期=19,640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9樓之6 12.42 60 745 26 19,375元 12.42坪×60元×26期=19,37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11樓之6 12.42 60 745 26 19,375元 12.42坪×60元×26期=19,37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3樓之7 12.42 60 745 26 19,375元 12.42坪×60元×26期=19,37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8樓之7 12.42 60 745 26 19,375元 12.42坪×60元×26期=19,37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10樓之7 12.42 60 745 26 19,375元 12.42坪×60元×26期=19,37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11樓之7 12.42 60 745 26 19,375元 12.42坪×60元×26期=19,37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14樓之7 12.42 60 745 26 19,375元 12.42坪×60元×26期=19,37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8樓之8 12.42 60 745 26 19,375元 12.42坪×60元×26期=19,37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10樓之8 12.42 60 745 26 19,375元 12.42坪×60元×26期=19,37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8樓之9 14.17 60 850 26 22,105元 14.17坪×60元×26期=22,105元 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11樓之9 14.17 60 850 26 22,105元 14.17坪×60元×26期=22,105元 合計: 393,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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