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王鈞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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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小
高雄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009號 原 告 王鈞輝 被 告 陳泰和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985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9,985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2025-02-27

KSEV-113-雄小-2009-20250227-2

雄小
高雄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009號 原 告 王鈞輝 被 告 陳泰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再開言詞辯 論,爰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2024-12-27

KSEV-113-雄小-2009-20241227-1

消債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陳家馨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60 元【計算式:6×51×10-1,000=2,060】,該筆費用係預繳, 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3年 6月14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 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 ,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自113年6月14日回溯5年 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 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 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 資為何),另請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支出是否依臺灣 省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依聲請人所列 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中包含房租、水電瓦斯費及交通費等 總計已達2萬8,000元,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 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 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 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 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聲 請人所陳報其配偶每月生活醫療費1萬元、孝敬費1萬4,000 元應屬聲請人扶養其父、母及配偶之扶養費用,則此部分費 用是否仍計入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請聲請人提出其實際 支付其配偶每月生活醫療費1萬元、孝敬母親費1萬4,000元 等支出之相關單據(包含但不限於其配偶、其父之醫療費用 單據;其就學中的弟弟之就學證明、戶籍謄本、學雜費單據 等)。 六、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其雙親之扶養義務人有2人(見本院卷第1 3頁),則除聲請人外,其餘應分擔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該 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本身是否已成年?有無工作能力?請提供 相關資料說明。另請提出聲請人之父、母及配偶之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之母目前收入狀況、聲請人需扶 養其母之原因(即聲請人之母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 必要之情形)。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即聲請人之雙親、配偶), 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 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 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 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 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聲請人提出其名下及受其扶養之人的全部金融機構自111 年1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 明細影本)。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 後,查詢有效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再予一併陳報本 院。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聲請人陳報其有民間債權人王鈞輝之私人債務,請提出相關 證據(如借款、借款契約等)證明之,並查報王鈞輝之年籍 資料。 、因聲請人應補正資料眾多,倘本身不諳法律相關規定,宜請 教熟悉法律之專業人員或可至鄰近之各地方縣市政府、各鄉 鎮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免費律師諮詢,以維護其權 益。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4-11-18

TTDV-113-消債更-67-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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