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蕭珮榕
相 對 人 臺北市私立蒙特梭利快樂園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楊明智
相 對 人 臺北市私立國際蒙特梭利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黃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資方給付勞方甲○○資
遣費288,000元、113年1月份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差額39,44
7元。前述金額共計327,447元,勞方同意資方分6期給付:
第1期於113年8月9日給付54,575元,第2期於113年9月10日
給付54,575元,第3期於113年10月9日給付54,575元,第4期
於113年11月8日給付54,575元,第5期於113年12月10日給付
54,575元,第6期於114年1月10日給付54,572元;均匯入勞
方原領薪資帳戶,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
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5月22
日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不履行調
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之義務,於113年8月9日即未如
期履行,為此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
前揭調解內容裁定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
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LINE
對話紀錄、Elite's後端管理系統畫面截圖、勞保異動查詢
等資料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指派之調解人於113年5月22日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第一項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
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
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據以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TPDV-113-勞執-50-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