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郭婕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
)4,590元(即依聲請人陳報之金融機構債權人6人、非金
融機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9×51×10=4,590)。
請提出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依據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9項規定,協商成立者,債務人
不能聲請更生,除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者;故請聲請人說明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協商成立後還款
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
帳證明等)?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
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仍為承租之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0號6樓房屋?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
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12
年2月13日至今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
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
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
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
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
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
起迄時間。
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母、兒子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補助、老年津貼、
老年給付、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2月13日至今
,有無接受其他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
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
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
請聲請人提出其父、母之111、112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保職保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請聲請人提出其本人、父、母、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
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
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
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
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
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2月13日起
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
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故請聲請
人陳報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並請說明若經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
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
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
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
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
請更生前1日(即114年2月12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
資料。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2月13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
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
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PCDV-114-消債更-100-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