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蔡文吉
陳錦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9年度南簡字第111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
件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9年度南簡字第111號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之被告蔡文吉之債權人,並取得本院112年
度司執字第57525號債權憑證,聲請人已強制執行蔡文吉之
不動產,現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559號執行中,惟執行
標的不動產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有無拍賣實益,顯與
系爭判決是否確定相關,既系爭判決已判決抵押債權不存在
,實有閱卷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准予
閱覽本院109年度南簡字第111號卷宗等語。
二、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
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
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2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
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2
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蔡文吉之債權人,並取得本院112年度司執
字第57525號債權憑證,業據聲請人提出前開債權憑證為證
,且聲請人業已對蔡文吉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114年度司
執字第9559號執行中,惟經本院執行處通知因執行標的經鑑
價後核定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而無拍賣實益
,聲請人應證明不動產賣得之價金,清償優先債權後有賸餘
可能,亦據聲請人提出執行命令為證。可認聲請人應具法律
上利害關係。惟系爭判決之當事人除蔡文吉外,尚有第三人
,是本院認准許聲請人閱覽系爭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即為已足
,且亦不致於過度探知其餘當事人之隱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TNEV-114-南簡聲-11-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