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小字第119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阿蒂(DWI ERMAWAT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
,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裁
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4
年2月14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
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為證。是原
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NTEV-114-投小-119-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