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31號
原 告 陳訢苡(原名:陳詩霈)
上列原告及被告葉瑞麟之繼承人間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SLEV-113-士補-331-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