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61號
原 告 林兆啟
被 告 吳龍慶
吳龍斌
吳龍奇
顏龍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
示之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
307,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315 8,300元 1/2 1,307,250元
MLDV-113-補-2661-202502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