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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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補
高雄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51號 原 告 林○○ 法定代理人 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2025-03-12

KSEV-114-雄補-251-20250312-1

雄補
高雄簡易庭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47號 原 告 林儷娟 訴訟代理人 黃柔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4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所繳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2025-03-12

KSEV-114-雄補-247-20250312-1

雄簡
高雄簡易庭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460號 原 告 徐榮域 訴訟代理人 彭嘉恩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續行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對被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經本院以113年度雄簡字第460號事件受理(下稱系爭事件),並定民國114年1月22日16時整行言詞辯論程序(下稱系爭期日),而伊已於當日15時59分準時到院開庭,並無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實係報到系統顯示伊無法報到,不得僅因對造訴代已到庭而提早開庭,爰依法聲請再次召開辯論庭等語。 二、按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 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 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9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原告所提系爭事件,前經兩造於113年9月25日到庭辯論,並 經本院當庭諭知展延辯論期日至113年11月21日16時整,有 言詞辯論筆錄可證(卷第149頁)。惟原告並未於113年11月 21日到庭辯論,而被告訴訟代理人到場後則拒絕辯論,視為 不到場,訴訟程序即依法視為合意停止,亦有此次期日報到 單、筆錄在卷為佐(卷第159至162頁)。嗣本院依職權續行 訴訟改定系爭期日,且該期日通知已於113年11月27日合法 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然原告仍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經 被告訴訟代理人再次表示拒絕辯論等情,同經本院核閱系爭 期日送達證書、報到單、言詞辯論筆錄無訛(卷第163、167 至169頁),是依前引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系爭 事件自已發生視為原告撤回起訴效力。  ㈡至原告雖以前詞辯稱其有準時到庭云云(卷第173頁)。惟經 本院依職權勘驗本院簡易庭大樓1樓及第一法庭內監視器影 像結果,可知系爭期日本院宣讀原告遲誤言詞辯論及視為撤 回等旨,其監視器主機時間顯示為「16:00:01-16:00:1 7」,且法庭內時鐘分針亦已指向數字「2」處,均有本院勘 驗筆錄及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在卷可稽(卷第177頁),足 徵系爭期日開庭時間實為當日16時以後,自無原告所述因對 造訴代已到庭而提早開庭一情;再比對當日原告首次步入本 院簡易庭大樓及進入第一法庭時,監視器主機顯示時間分別 為「16:00:49」、「16:01:35」,亦經本院勘驗無訛( 卷第178、181頁),顯見原告抵達法院及進入法庭均發生在 本院宣讀視為撤回效果以後,故原告主張其於15時59分已準 時到院,此部分所述並不實在,系爭事件應已發生視為撤回 效力無訛,故原告聲請續行訴訟,於法無據,難以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2025-03-11

KSEV-113-雄簡-460-20250311-1

雄補
高雄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1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佳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7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2025-03-10

KSEV-114-雄補-318-20250310-1

雄簡
高雄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昭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碧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 國114年1月24日對於本院113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2025-03-10

KSEV-113-雄簡-2352-20250310-3

雄補
高雄簡易庭

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34號 原 告 張文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2025-03-10

KSEV-114-雄補-334-20250310-1

雄補
高雄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1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蹇孝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6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2025-03-10

KSEV-114-雄補-219-20250310-1

雄補
高雄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04號 原 告 鄭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翊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2025-03-10

KSEV-114-雄補-404-20250310-1

雄補
高雄簡易庭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93號 原 告 陳竤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博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7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2025-03-10

KSEV-114-雄補-193-20250310-1

雄補
高雄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06號 原 告 周方平 現於法務部○○○○○○○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2025-03-10

KSEV-114-雄補-306-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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