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啓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3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啓隆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號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啓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已有多次因竊盜案件遭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素行不佳,詎其不知悔改
,於正值青壯時期,不思以正途獲取生活所需,再度竊取他
人財物,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尚可,
惟其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業經其變賣,且未與告訴
人陳宗嶽達成和解,彌補其損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
段、所竊之財物價值,及其於警詢時自述高職肄業之教育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本案被告竊盜如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物,均未據扣案,惟
既屬被告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
告沒收,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周映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沒收之物 1 寶可夢GK公仔1隻(價值新臺幣【下同】3,500元) 2 海賊王喬巴GK公仔1隻(價值2,500元) 3 衝擊鑽工具1組(價值700元) 4 神龍大公仔1隻(價值700元) 5 七龍珠一番賞公仔1隻(價值800元)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3181號
被 告 楊啓隆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啓隆於民國112年9月7日2時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
號內,見陳○○所有之寶可夢GK公仔1隻(價值新臺幣【下同
】3,500元)、海賊王喬巴GK公仔1隻(價值2,500元)、衝
擊鑽工具1組(價值700元)、神龍大公仔1隻(價值700元)
、七龍珠一番賞公仔1隻(價值800元)等物,擺放在夾娃娃
機店內機台上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之,得手後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離開上址。嗣為陳○○發覺並報警處理而查獲,
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啓隆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此外復有監
視器畫面影像檔案光碟暨擷圖共24張在卷可憑,足證被告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楊啓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至被告所竊取上開物品,係屬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檢 察 官 周 映 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 怡 寧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TNDM-114-簡-103-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