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673號
原 告 郭秉樺
被 告 郭昶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08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6,08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SDEV-113-沙小-673-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