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劉德銀
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律師
被 告 劉德清
劉德有
劉德彩
劉成酉
劉成珠
劉成玉
劉成豐
劉成貴兼劉德寬之繼承人
劉成榮兼劉德寬之繼承人
劉成瑞兼劉德寬之繼承人
劉成喜兼劉德寬之繼承人
劉正宗兼劉德寬之繼承人
劉吳年妹
劉成全
劉成義
劉成煥
劉成彩
劉成光
劉成華
劉東元
劉雯櫻
陳珍香即劉德寬之承受訴訟人
林劉龍妹即劉德寬之承受訴訟人
朱劉金招即劉德寬之承受訴訟人
劉貴招即劉德寬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招即劉德寬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美濃
地政事務所繳納測量費用新臺幣175,000元。
理 由
一、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
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
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
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
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
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本院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
至現場勘驗,並囑託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美濃地政事務所(下
稱美濃地政)派員測量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現況及繪製測量
成果圖,測量規費為新臺幣(下同)179,000元,原告已繳
預繳4,000元,尚須補繳175,000元,有美濃地政函文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203頁),原告於114年3月3日具狀主張本件
並未聲明其他被告一併分割,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原告並
無代墊義務,應由被告繳納,如被告未繳納,即為默示同意
不分割等語,足見原告係拒絕補繳測量費用。而系爭土地現
況之測量費用,係屬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兩造如未繳納
,將無法確認地上物位置,以致無法進一步繪製分割方案圖
,亦不能認為被告為默示同意不分割,而無法進行訴訟程序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前段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向美濃地政預納上開175,000元之測量費用,
如原告逾期不繳,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規定
,定期通知被告墊支,如被告亦不為墊支,則視為合意停止
訴訟程序,且逾4個月兩造均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原
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CTDV-113-重訴-76-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