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9號
原 告 許全瑋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劉子琦律師
黃俊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榮貴等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
告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一、備位聲明二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
幣(下同)8,758,060元、8,758,060元、219萬元,揆諸上開說
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758,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72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TYDV-113-補-1589-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