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李東意
李春鄉
李萬雄
李春梅
李春英
兼上五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萬枝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分割遺產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提出上訴理由及繳納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前經核定價額為新臺幣201萬5,92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49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1,497元及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上訴理由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ULDV-112-家繼訴-36-20241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