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庭淇
籍設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
具 保 人 蘇于晴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于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蘇于晴因受刑人蘇庭淇犯公共危險案
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
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
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
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嗣受刑人前開案件,經本院以
111 年度交訴字第3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復經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112 年度交上訴字第2982號、最高法院以11
3 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
喚,並通知具保人轉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
人未於指定時間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
,復經聲請人囑警拘提受刑人,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中地
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民國113 年8 月12日中檢介維113
執字第10788 號通知及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拘票回覆表及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且受刑
人及具保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
亦有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在監在押記錄表在卷可佐,足認受刑
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TCDM-113-聲-3472-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