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吳鴻銘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01-110 筆)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33號 聲 請 人 蘇維偕 聲 請 人 蘇維啓 聲 請 人 蘇宗隆 前列蘇維偕、蘇維啓、蘇宗隆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蘇永湟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 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 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遺產 繼承拋棄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 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蘇永湟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死亡,聲 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屬第三順序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 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 。而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係第一順序繼承人,尚有女 兒蘇香萍,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調被繼承人親等關聯資料在卷 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既未拋棄繼承或喪 失繼承權,第三順序繼承人即聲請人並非現時合法繼承人, 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 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21

ULDV-113-司繼-1733-20250121-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癸○○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辛○○ 前列甲○○、辛○○共同 法定代理人 己○○ 聲 請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壬○○ 聲 請 人 庚○○ 前列癸○○、丙○○、戊○○、乙○○、甲○○、辛○○、丁○、壬○○、庚○○ 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子○○ 之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 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 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20

ULDV-114-司繼-51-20250120-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蔡美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本院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被繼承人許文結(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遺 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繳)稅證明書或遺產稅申報 稅額試算通知書。 ㈡提出被繼承人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㈢如所取得之資料與原聲請所書寫之遺產清冊不符時,聲請人應 按已知資料重新填寫遺產清冊,按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債權、債務等,不得空白,如無就寫無,不知就寫不知, 並簽名蓋印鑑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20

ULDV-114-司繼-50-20250120-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5號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子○○ 聲 請 人 乙○○ 前列甲○○、庚○○、乙○○共同 法定代理人 戊○○ 前列甲○○、庚○○、乙○○共同 法定代理人 辛○○ 前列丁○○、戊○○、丙○○、己○○、甲○○、庚○○、癸○○、乙○○共同 被繼承人 壬○○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聲請人甲○○等3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辛○○之戶籍謄本 及其印鑑證明(申請目的:同意3名子女拋棄繼承)。 ㈢提出聲請人癸○○(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鄒昇燊之戶籍謄本 及其印鑑證明(申請目的:同意子女拋棄繼承)。 ㈣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之負 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 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 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㈤法定代理人辛○○、法定代理人鄒昇燊及聲請人甲○○、庚○○、癸○ ○,應在聲請狀尾補蓋印鑑證明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20

ULDV-114-司繼-35-20250120-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7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丁○ 前列乙○、丁○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乙○、丁○共同 法定代理人 戊○○ 前列乙○、丁○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丙○○ 之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 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 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20

ULDV-114-司繼-47-20250120-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辛○○ 前列丙○○、己○○、辛○○共同 法定代理人 戊○○ 前列丙○○、己○○、辛○○共同 法定代理人 壬○○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乙○○ 前列庚○○、乙○○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前列丙○○、己○○、辛○○、庚○○、乙○○共同 被繼承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甲○○ 之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 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 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20

ULDV-114-司繼-46-20250120-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陳柏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本院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被繼承人陳烽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 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繳)稅證明書。 ㈢提出被繼承人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㈣如所取得之資料與原聲請所書寫之遺產清冊不符時,聲請人應 按已知資料重新填寫遺產清冊,按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債權、債務等,不得空白,如無就寫無,不知就寫不知, 並簽名蓋印鑑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17

ULDV-114-司繼-27-20250117-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蘇志成 聲 請 人 王瑀嫺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蘇清波(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 街里○○路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0月26日死亡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16

ULDV-114-司繼-10-20250116-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39號 聲 請 人 洪嘉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洪金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 村○○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1月3日死亡,聲 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16

ULDV-113-司繼-1739-20250116-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黃芬如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鎭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市○○ 里○○街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0月31日死亡,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 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16

ULDV-114-司繼-17-20250116-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