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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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癸○○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辛○○ 前列甲○○、辛○○共同 法定代理人 己○○ 聲 請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壬○○ 聲 請 人 庚○○ 前列癸○○、丙○○、戊○○、乙○○、甲○○、辛○○、丁○、壬○○、庚○○ 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子○○ 之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 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 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20

ULDV-114-司繼-51-20250120-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5號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子○○ 聲 請 人 乙○○ 前列甲○○、庚○○、乙○○共同 法定代理人 戊○○ 前列甲○○、庚○○、乙○○共同 法定代理人 辛○○ 前列丁○○、戊○○、丙○○、己○○、甲○○、庚○○、癸○○、乙○○共同 被繼承人 壬○○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聲請人甲○○等3名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辛○○之戶籍謄本 及其印鑑證明(申請目的:同意3名子女拋棄繼承)。 ㈢提出聲請人癸○○(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鄒昇燊之戶籍謄本 及其印鑑證明(申請目的:同意子女拋棄繼承)。 ㈣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之負 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 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 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㈤法定代理人辛○○、法定代理人鄒昇燊及聲請人甲○○、庚○○、癸○ ○,應在聲請狀尾補蓋印鑑證明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20

ULDV-114-司繼-35-20250120-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7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丁○ 前列乙○、丁○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乙○、丁○共同 法定代理人 戊○○ 前列乙○、丁○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丙○○ 之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 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 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20

ULDV-114-司繼-47-20250120-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辛○○ 前列丙○○、己○○、辛○○共同 法定代理人 戊○○ 前列丙○○、己○○、辛○○共同 法定代理人 壬○○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乙○○ 前列庚○○、乙○○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前列丙○○、己○○、辛○○、庚○○、乙○○共同 被繼承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甲○○ 之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 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 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20

ULDV-114-司繼-46-20250120-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蔡美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本院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被繼承人許文結(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遺 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繳)稅證明書或遺產稅申報 稅額試算通知書。 ㈡提出被繼承人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㈢如所取得之資料與原聲請所書寫之遺產清冊不符時,聲請人應 按已知資料重新填寫遺產清冊,按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債權、債務等,不得空白,如無就寫無,不知就寫不知, 並簽名蓋印鑑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20

ULDV-114-司繼-50-20250120-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陳柏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本院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被繼承人陳烽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 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繳)稅證明書。 ㈢提出被繼承人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 ㈣如所取得之資料與原聲請所書寫之遺產清冊不符時,聲請人應 按已知資料重新填寫遺產清冊,按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債權、債務等,不得空白,如無就寫無,不知就寫不知, 並簽名蓋印鑑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17

ULDV-114-司繼-27-20250117-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雅菁 唐莉娜 一、債務人林雅菁、唐莉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 肆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雅菁於民國110年至111年間邀同債務人唐莉 娜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 筆,共計新臺幣248,81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一年(在職專 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48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 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 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 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雅菁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64,8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唐莉 娜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 ,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 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戶籍謄本 3.放款借據影本4.撥款通知書影本5.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0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4894元 林雅菁、唐莉娜 自民國113年07月29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03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64894元 林雅菁、唐莉娜 自民國113年1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4894元 林雅菁、唐莉娜 自民國113年0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16

KSDV-114-司促-1046-20250116-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柯彩琴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柯榮聰(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 里○○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1月27日死亡,聲 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16

ULDV-114-司繼-16-20250116-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47號 聲 請 人 邱皆興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陳美玉),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之 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法院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16

ULDV-113-司繼-1747-20250116-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號 聲 請 人 蔡怡靜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正崇(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 里○○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1月23日死亡,聲 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16

ULDV-114-司繼-6-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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