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蘇暎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14年度司促字第8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289,1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289,392元(計算式:289,184元+起訴前利息208元=289
,3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277,133元 114年1月4日 114年1月5日 (2/365) 13.72% 208.34元 小計 208.34元
TCEV-114-中補-644-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