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仁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112年度執聲字第1982號、112年
度執字第700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裁定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
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寫,惟不影響全案
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 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有期徒刑2月) (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 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有期徒刑2月)
TPDM-112-聲-2307-202412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