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親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
代 理 人 徐薇涵
相 對 人 丙○○
甲○○
關 係 人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法定代理人 黃佳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
8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乙○○(女,、民國000年0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
為「乙○○(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
SCDV-113-家親聲-308-202501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