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王麒瑋
代 理 人 蘇仙宜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解于萱
姚煒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中
簡字第551號),聲請人以其生活窘迫,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而經該會
臺中分會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業據提出審查表、准予扶助證
明書可稽。本院另查無聲請人具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
情形,且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