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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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435號 聲 請 人 邱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4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1 1 1000 00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2 1 1000 00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3 1 1000 004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4 1 1000 005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5 1 1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2-30

TPDV-113-司催-2435-2024123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64號 聲 請 人 羅瑞蓮(即余明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黑馬基金 11-D3-01-0006782-6 1 358.4

2024-12-27

TPDV-113-除-2064-2024122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41號 聲 請 人 黃美華 代 理 人 沈仁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73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99724 1 945.2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99725 1 945.2 003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99726 1 945.2 004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99727 1 945.2 005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99728 1 945.2 006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99729 1 945.2

2024-12-27

TPDV-113-除-1941-20241227-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416號 聲 請 人 王芒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41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誠元滿基金 00371452 1 1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2-26

TPDV-113-司催-2416-2024122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鄭漢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D2-01-024760-5 1 1000 002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D2-01-024761-7 1 1000 003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民基金 01-D2-01-024762-9 1 1000

2024-12-26

TPDV-113-除-1676-20241226-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415號 聲 請 人 林姿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4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14 1 1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2-26

TPDV-113-司催-2415-20241226-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412號 聲 請 人 謝雪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4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7-01-0011041 1 6048.4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2-26

TPDV-113-司催-2412-2024122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26號 聲 請 人 黃淑惠 代 理 人 楊于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18號民 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 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中小型股基金 YY0020Z0000000001 1 1000 2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中小型股基金 YY0020Z0000000002 1 1000 3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中小型股基金 YY0020Z0000000003 1 1000 4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中小型股基金 YY0020Z0000000004 1 1000 5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中小型股基金 YY0020Z0000000005 1 1000 6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中小型股基金 YY0020Z0000000006 1 1000 7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中小型股基金 YY0020Z0000000007 1 1000 8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中小型股基金 YY0020Z0000000008 1 1000 9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中小型股基金 YY0020Z0000000009 1 1000 10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中小型股基金 YY0020Z0000000000 1 1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2024-12-26

TPDV-113-除-2026-2024122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15號 聲 請 人 李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80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積極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6 1 169.48

2024-12-26

TPDV-113-除-1915-20241226-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414號 聲 請 人 何冠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4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金滿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03912-4 1 12224.9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2-26

TPDV-113-司催-2414-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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