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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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號 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乙○○ 之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 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 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16

ULDV-114-司繼-9-20250116-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47號 聲 請 人 邱皆興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陳美玉),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之 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法院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16

ULDV-113-司繼-1747-20250116-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號 聲 請 人 蔡怡靜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正崇(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 里○○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1月23日死亡,聲 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16

ULDV-114-司繼-6-20250116-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柯彩琴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柯榮聰(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 里○○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1月27日死亡,聲 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16

ULDV-114-司繼-16-20250116-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38號 聲 請 人 賴碧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樹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 村○○路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9月6日死亡,聲 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15

ULDV-113-司繼-1638-20250115-2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43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前列甲○○、乙○○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被繼承人丁○○之除戶謄本。 ㈡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之負 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 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 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2025-01-15

ULDV-113-司繼-1743-20250115-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36號 聲 請 人 李盈慧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新漢(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 ○○路000○0號六樓)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0月1日死 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15

ULDV-113-司繼-1436-20250115-2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93號 聲 請 人 張玟菁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睿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市○○ 里○○路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0月12日死亡,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 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15

ULDV-113-司繼-1693-20250115-2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41號 聲 請 人 周裕翔 聲 請 人 周于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周再清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 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 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遺 產繼承拋棄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 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周再清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死亡,聲 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 而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子女有周進忠、周秀月、邱 周秀絨、周銀泉、周進田等5人,除周進田聲明拋棄繼承外 ,尚有周進忠、周秀月、邱周秀絨、周銀泉未拋棄繼承,此 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親等近者之周進忠、 周秀月、邱周秀絨、周銀泉於拋棄繼承前,孫輩即聲請人周 裕翔、周于平等2人即非現時之繼承人,是聲請人既非現時 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 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15

ULDV-113-司繼-1741-20250115-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陳謙榮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晏元(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 里○○街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0月6日死亡,聲 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1-15

ULDV-114-司繼-19-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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