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91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宥鑫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宥鑫因其母陳雅君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之車牌遭吊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先於民國
113年7月初,向身份不詳之臉書賣家,購買偽造車牌號碼「
000」號車牌2面後,於113年7月間,在不詳地點,將之懸掛
於上揭自用小客車之車頭及車尾,並於113年9月間駕車上路
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使用牌照管理之
正確性。嗣陳宥鑫於113年9月13日凌晨1時5分許,駕駛上揭
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202.7公里處(快官交流道南向
入口匝道)時,遭警攔停盤查,並扣得上開車牌2面,而查
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宥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偵卷第25-28、73-74頁)
。
㈡證人陳雅君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第33-34頁)。
㈢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黏貼紀錄表(上揭自用小客車及偽
造車牌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各1份(偵卷第37-41、45-51、57、59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
㈡被告自113年9月間某日至同年9月13日為警查獲止,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犯行,係基於單一決意而為之,且所侵害之法益相
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而僅論以一
罪。
㈢被告前因販賣毒品、販賣禁藥未遂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於111年11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12年
4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殘刑以已執行論等
情,業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中具體主張,並提出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為憑,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法院就符合累犯要件之被告,仍應以其是否有特別惡性
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事由,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
,關於前案之性質(故意或過失)、再犯原因、兩罪間之差
異(是否同一罪質)、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等情,綜合判
斷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
情形,裁量是否加重本刑。經查,被告上開前案係犯販賣毒
品、販賣禁藥未遂罪,與本案所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之
罪質不同,犯罪手段、動機顯屬有別,難認被告具有特別惡
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爰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不
予加重最低本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上開所述構成累犯之
前科紀錄,仍不知警惕,於網站向他人購買偽造之自用小客
車車牌後加以懸掛使用,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
理之正確性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
難,惟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暨被告於警詢時自稱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鋁門窗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號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且供
其犯本案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CHDM-113-簡-2025-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