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家順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張家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
,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另檢察官雖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載明被告構成累犯之
事實,主張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為證。惟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775號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
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案檢察官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
院即無從踐行調查、辯論程序,進而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
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是本院僅將被告之上開前科紀錄列
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
項,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亦不為累犯之諭知。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出監,竟猶不思戒除
毒癮,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仍繼續
施用,顯然自制力薄弱,所為係戕害自身身心健康,參諸
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之犯罪動機
、坦白承認之犯後態度、國中肄業、職業為鐵工、家庭經
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852號
被 告 張家順 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家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
竹地院)110年度毒聲字第74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29日執行完畢釋
放,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93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
2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竹地院以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與他案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於112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出監
。詎其仍不知悔改及戒除毒品,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4月6日下午3時5
7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新竹縣○○鎮○○○
路000號住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後吸
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
係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為警於113年4月6日下午3時57分許
,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張家順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
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99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於113年4月2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99號)、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
099號)各1份。
(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
二、核被告張家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
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
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葉子誠
CPEM-113-竹東簡-130-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