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義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義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義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
41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
1年度金訴字第5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SCDM-114-聲保-19-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