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廖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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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義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義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義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 41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 1年度金訴字第5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03

SCDM-114-聲保-19-20250103-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良前犯森林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79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8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03

SCDM-114-聲保-21-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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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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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淑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淑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淑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7月、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144 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 年度竹簡字第4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03

SCDM-114-聲保-14-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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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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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志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志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419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 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 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03

SCDM-114-聲保-18-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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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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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承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承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承諭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 03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8年度訴字第6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03

SCDM-114-聲保-16-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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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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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雙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雙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雙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6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041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03

SCDM-114-聲保-2-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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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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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哲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哲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哲生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8年6月、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293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 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 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03

SCDM-114-聲保-13-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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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成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成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成貴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 97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0年度訴字第33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03

SCDM-114-聲保-22-20250103-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凱前犯森林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79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8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5-01-03

SCDM-114-聲保-20-20250103-1

附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44號 原 告 胡家萍 被 告 蔡雨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112年度金訴字第117號)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 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 度金訴字第11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未經原告聲請移送 本院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本案原告所 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2025-01-02

SCDM-112-附民-444-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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