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祥祐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祥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祥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4月
,嗣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抗字第25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於民國103年3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8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TPHM-113-聲保-1229-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