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彭威翔

共找到 179 筆結果(第 121-130 筆)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祥祐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祥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祥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6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4月 ,嗣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抗字第25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於民國103年3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8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29-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金卿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金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金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8年度上更一緝字第2號判決有期徒刑7年2月,嗣經 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 民國108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9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67-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彥穎(原名李添賜、李彥穎)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彥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彥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7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嗣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3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於民國110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 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84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17-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國祥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國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4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於民國107年8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3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05-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政佑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政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政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 定。於民國112年4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7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35-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宏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25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6月,嗣經該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81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以99年度聲字第11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確定。於 民國98年10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9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85-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湘陽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湘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湘陽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 聲字第4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於民國94年9月 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9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23-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泳滄(原名黃智強)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泳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泳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3年4月確定;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20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嗣經最高法 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11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於民國107 年8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6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11-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育良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6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嗣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80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111年5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9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79-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欽賢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欽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欽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6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 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3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91-2024120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