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秀貞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秀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秀貞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判刑
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112年度金簡字
第35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13
年3月21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
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48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
114年6月6日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
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4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在卷可稽,並經
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
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TNDM-114-聲保-31-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