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榮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34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榮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蕭榮俊明知行動電話門號係供個人使用之工具,亦知悉社會
上使用他人門號以隱匿自己身份為詐欺犯行之案件層出不窮
,如將自己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極可能
遭第三人供作財產犯罪之用,竟以縱有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
作為從事財產犯罪之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
欺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2日前某時,在臺中市北屯區某處
,以5個門號可獲取共計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對價
,將其所申辦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號、0000
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
5預付卡行動電話門號資料(下合稱本案門號),交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
開預付卡門號資料後,先持以作為申辦蝦皮購物「h6_95ylo
_n」、「5tyh51n6hk」、「a0su8rp5_6」、「n9upahjxh6」
、「n0n07ay6_4」等5會員帳號之認證門號使用,復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
式,向附表所示之葉杏圓施以詐術,使葉杏圓陷於錯誤,而
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上開蝦皮購物會員帳號內;而該等
匯款帳號均係詐欺集團之假交易所產生,詐欺集團成員待葉
杏圓匯款後,即取消該等交易,使款項退回詐欺集團假扮之
假買家的蝦皮錢包之中,而將款項據為己有。嗣葉杏圓察覺
受騙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葉杏圓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經被告蕭榮俊於警詢、偵詢中坦承不諱(偵卷
第17頁至第19頁、第121頁至第122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
葉杏圓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偵卷第53頁至第63頁),且有警
員統整之匯款交易明細表(偵卷第18頁至第19頁)、交易明
細(偵卷第21頁)、通聯調閱查詢單(偵卷第23頁至第38頁
)、蝦皮帳號資料(偵卷第39頁至第41頁)、蝦皮訂單交易
明細(偵卷第43頁至第51頁、第125頁)、匯款交易明細(
偵卷第85頁第95頁、第99頁至第109頁)、新加坡商蝦皮娛
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9月20日函暨所附之交易明
細(本院卷第21頁至第23頁)在卷可證。堪認被告上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
幫助行為,意即須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
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
言。被告將本案門號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詐欺集團成
員得用以作為申辦蝦皮帳號,並進一步做為詐欺告訴人之工
具,是被告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然其所
為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資以助力,利於詐欺取財
之實行,然該等行為尚不能與直接向告訴人施以詐欺之行為
等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
為,或者與實行詐欺取財之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是被
告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之詐欺集團成員資以助力,自應
論以幫助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
助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情節顯較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正犯為輕,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成年且智識成熟之人
,理應知悉詐欺集團利用假冒身分、電話號碼實行詐欺取財
之事,在所多有,竟因貪圖報酬,率爾提供多個預付卡門號
供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隱匿身份,對告訴人施以
詐欺犯行,致告訴人所受損害非輕,其行為實應非難;復審
酌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然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
者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末審酌被告前有幫助詐欺之前科紀
錄(未構成累犯),以及於警詢中自陳之職業、智識程度、
經濟狀況,暨刑法第57條所定之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告訴人匯款款項均遭警示
圈存,然而蝦皮虛擬帳號交易明細(偵卷第125頁)已明確
記載該等款項均遭退還買家蝦皮錢包,顯然並未遭警示圈存
;另告訴人並非因購買蝦皮商品而匯出附表所示款項,再參
以本案相關蝦皮交易均遭退款,顯見詐欺集團係以犯罪事實
欄所載手法將該等款項據為己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容
有誤會。然此僅係詐欺集團取得本案門號後,後續詐欺取財
、獲取贓款之手法,並不影響被告犯行是否成立幫助詐欺取
財,由本院逕予更正應無礙被告防禦權,併予敘明。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被告於偵詢中自陳其販售本案門號收取價金3,000
元,此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以及匯款之虛擬帳號 蝦皮訂單編號 轉匯入蝦皮購物會員帳戶帳戶 1 葉杏圓 詐欺集團佯裝為「檸檬大叔客服」、「中國信託客服張先生」,稱葉杏圓先前曾於「檸檬大叔」消費,然該店不慎將其設定為VIP會員,若要解除需要依指示操作ATM,致葉杏圓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操作ATM而於右側所示時間,匯款至右側所示帳戶中。 1. 111年8月2日19時9分許 2. 111年8月2日19時11分許 3. 111年8月2日20時24分許 1. 1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0. 1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0. 1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 0000000YXGFPW7 2. 0000000YYC4S47 3. 00000000S216WJ 被告上開「h6-95ylo-n」蝦皮購物會員帳戶 4. 111年8月2日19時23分許 5. 111年8月2日19時25分許 4. 1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0. 1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4. 000000000Q3Q6D 5. 00000000B8PTX3 被告上開「5tyh51n6hk」蝦皮購物會員帳戶 6. 111年8月2日18時48分許 7. 111年8月2日18時50分許 8. 111年8月2日20時13分許 6. 1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0. 1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0. 1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6. 0000000X60A67W 7. 0000000X70SBRV 8. 00000000AXMF67 被告上開「a0su8rp5_6」蝦皮購物會員帳戶 9. 111年8月2日20時9分許 10. 111年8月2日20時10分許 9. 1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00. 1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9. 00000000UFX26E 10. 00000000W0JF2K 被告上開「n9upahjxh6」蝦皮購物會員帳戶 11. 111年8月2日18時55分許 12. 111年8月2日18時56分許 13. 111年8月2日20時20分許 11. 1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00. 1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00. 1萬6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 0000000XHYPKSY 12. 0000000XJUD4CJ 13. 00000000Q5WVCP 被告上開「n0n07ay6_4」蝦皮購物會員帳戶
TCDM-113-中簡-2251-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