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宏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4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9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宏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戒毒偵字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
所示之物經送驗,分別檢出海洛因(聲請意旨漏載,應予補
充)、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聲請意旨漏載第1款,應予補
充),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
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則均經
同條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
第11條規定,均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均屬
違禁物。
三、經查:
㈠被告侯宏吉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
年度毒聲字第72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於113年
4月22日停止戒治(接續執行另案所處有期徒刑),並經新
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前揭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並經本
院核閱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碎塊狀、粉末檢品經送驗後,均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扣案物名稱
及數量」所示之物經以乙醇溶液沖洗,並對沖洗液進行鑑驗
分析,及扣案如附表編號6之軟管1支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GC/MS)鑑定後,各檢出如附表編號1至3、6「鑑定方式及結
果」欄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等情,有如附表各該編號「鑑定
書」欄所示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按,堪認如附表編號4、5所
示之物,均為毒品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
級毒品,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之物,均為毒品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俱屬違禁物無訛。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本院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如附表編號4、5
所示用以盛裝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共5只,及如附表編號1至
3、編號6所示沾附殘留第二級毒品成分之殘渣袋2個、吸食
器1組、玻璃球2支及軟管1支,均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整體分別視為查獲之第一
級、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用罄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
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既均已滅失,自無庸另
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方式及結果 鑑定書 1 殘渣袋2個 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 (見111年度毒偵字第6196號卷第49、50頁) 2 吸食器1組 3 玻璃球2支 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 ⒈碎塊狀(淨重3.54公克、驗餘淨重3.53公克) ⒉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6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1470號鑑定書 (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14號卷第165頁) 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含包裝袋4只) ⒈粉末(淨重共計2.15公克、驗餘淨重共計2.13公克) ⒉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6 軟管1支 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見110年度毒偵字第6558號卷第54頁)
PCDM-113-單禁沒-889-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