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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8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郭俊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參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6

TCDV-113-司促-30189-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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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47號 債 權 人 詠翔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坤 債 務 人 開元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6

TCDV-113-司促-30147-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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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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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1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張庭瑄 債 務 人 潘品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6

TCDV-113-司促-30217-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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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8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郭復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下同)ㄧㄧ三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郭復鈞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 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 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6

TCDV-113-司促-30280-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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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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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1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鍾富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鍾富辰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 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0月 6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59,897元整( 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 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 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3,642元整 (約 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 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 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 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 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 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 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 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 份、約定條款乙紙、帳務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3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897元 鍾富辰 自民國113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4-10-16

TCDV-113-司促-30311-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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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50號 債 權 人 健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美 債 務 人 李宗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6

TCDV-113-司促-30150-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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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94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靖晟 債 務 人 林助信律師即賴偉祥即祥霖發企業社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賴偉祥即祥霖發企業社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賴偉祥即祥霖發企業社 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6

TCDV-113-司促-28945-2024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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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9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廖健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下同) ㄧㄧ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 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 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 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查債務人廖健文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次 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 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 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 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6

TCDV-113-司促-30295-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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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張冠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捌佰零參元,及 自民國(下同)ㄧㄧ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張冠婷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 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 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6

TCDV-113-司促-30272-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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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34號 債 權 人 温家程 債 務 人 江峻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5

TCDV-113-司促-28134-2024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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