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上易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登耀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
交易字第448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650號),關於科刑部分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即本院審理範圍之說明: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鄭登耀(下
稱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明示僅針對量刑上訴(本院卷第66
頁)。職是,本院僅就原判決對被告之宣告刑妥適與否,進
行審理,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先予指
明。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請斟酌被告本案並非酒後立即騎車,且
需扶養年已57歲而乏穩定工作之同居人,致非持續工作賺取
收入營生不可,而具斷不能入監服刑各節,撤銷原判決,改
對被告從輕量處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等語(
本院卷第19至20、68頁)。
三、上訴有無理由之論斷:
㈠於審視被告上訴有無理由前,應先予說明刑之加重事由:
1.被告前因公共危險(即酒後駕車)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24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確定,徒刑部分於112年3月31日執
行完畢(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部分,於同年4月20日出監
),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案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
犯乙節,業據檢察官於歷審審理中提出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而予指明(原審卷第38頁,本院卷第68頁),且另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至43頁)
,而被告對於其所犯本案構成累犯亦不爭執(本院卷第68頁)
,則被告於受前述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為累犯無訛。
2.檢察官於歷審敘明被告前因酒後駕車經法院判決有罪,猶於
前案執行完畢5年內再次實施本案犯行,二者之罪名相同,
足見被告刑罰反應力薄弱,請求依法加重其刑(原審卷第38
頁,本院卷第68頁),經核要無違誤,為助被告教化並兼顧
社會防衛,因認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尚無因加重最低本刑
而生刑罰逾其罪責之情,且被告對於本案應依累犯規定加重
其刑亦不爭執(本院卷第68頁),爰就其本案所犯之罪,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本院之判斷:
1.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
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
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
不當或違法。
2.原審審酌現今酒駕肇事對社會交通用路人之危害甚大,業經
媒體大肆播送,且政府宣傳酒後不得駕車不遺餘力,已為社
會大眾所周知,被告自難諉不知情,而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
不予重複評價之前科外,尚有數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
之品行資料,有前述前案紀錄表可佐,足見被告明知酒後駕
車因影響人對於車輛之操縱性、控制力,對用路人造成不可
預知之危險,為法律所明定禁止,竟仍執意投機,飲酒後騎
乘機車上路,顯心存僥倖,且無視法律之禁令,並罔顧公眾
之交通安全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法益,所為實屬不該
;再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衡以被告所測得吐氣
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3毫克;復審酌被告於原審自陳高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道路施工,日薪約3000元之經濟狀況(
原審卷第3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併科
罰金1萬元,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罰金如易服勞役折算
標準。
3.本院經核原審所為量刑,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詳予審酌,要
無偏執一端之違誤;斟以被告近10年因酒駕犯行,先後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3月、5月併科罰金1萬元、6月併
科罰金2萬元,亦有前述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猶不知警惕
再犯本案而屬第6次違犯相同罪名,暨原審之量刑,較諸最
近一次之科刑僅微增有期徒刑1月之刑,且併科罰金部分尚
減1萬元,自顯無量刑過重之失可言。
4.綜上,被告首揭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具量刑過重之失,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韋志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慶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KSHM-113-交上易-90-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