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71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鄭文楷
被 告 王經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1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TPEV-114-北補-716-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