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更生程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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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93號 債 務 人 謝承剛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2,500 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謝承剛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 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3,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 ,000元外,尚應徵收2,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2024-12-26

TNDV-113-消債更-693-20241226-1

消債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之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抗字第33號 抗 告 人 王容(原名:王清月) 代 理 人 林琬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 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抗告人預納更生程序 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抗告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 用,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又如逾期未預納,則 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消債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2024-12-25

TNDV-113-消債抗-33-20241225-1

消債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吳政諭即吳順武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7仟元 ,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 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 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 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命聲請人 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斟酌關係人之人數及事件之繁 簡程度,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聲請人如逾 期未預納,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2024-12-25

TNDV-113-消債更-519-20241225-2

消債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文政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 ;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 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 用。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2024-12-23

TNDV-113-消債更-308-20241223-1

消債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鍾振瑜(原名:鍾莉婷) 代 理 人 黃逸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 ;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 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 用。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2024-12-23

TNDV-113-消債更-579-20241223-1

司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257號 債 務 人 楊佑升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債務清理事件,業經裁定 不免責確定,應徵收之程序費用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確定並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零柒元,並 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程序中支出   之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雖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   逾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仍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法院並得酌   定相當金額命聲請人預納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   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述費用者,   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由國庫墊付,同條例第7   條第1、4項,復規定甚詳。而該等國庫先行墊付之費用,仍   應由債務人負擔,並得於程序終結後,由法院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   亦有明文規定。末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   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   定確定之;而依此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3項規定即明。而法院依職權向應負擔費用之一造徵   收費用之裁定,亦屬確定費用額之程序,自應類推適用前開   規定加計利息。 二、查債務人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裁定開始更生後,由本院111年度 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更生事件進行更生程序。嗣因債務人無 正當理由而逾期未提出更生方案,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 第46號裁定開始清算,復以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 號清算事件進行清算程序,並於清算終結後,再以本院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確定,清算程序可謂終結 ,上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前開卷宗查核無誤。 而債務人原於本院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252號消債條例前 置調解事件中預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於調 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本件清算之聲請,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其前置調解之聲請視為清 算之聲請,故可認債務人已繳納1,000元之聲請費,其嗣另 於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更生事件中預納更生程序費用4, 000元,分別有本院收據附於前開各案卷內可稽。而核,本 件實支之郵務送達費為8,007元(計算式:51元×157次=8,00 7元),已逾債務人預納數額,故扣除債務人已預納聲請費 及必要程序費用共新臺幣(下同)5,000元後,則國庫先行 墊付之3,007元(計算式:8,007元-5,000元=3,007元),即應 由債務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是依前開規定,爰確定債務人 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並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2024-12-23

TNDV-113-司他-257-20241223-1

消債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添鴻 代 理 人 楊惠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 ,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 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 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2024-12-23

TNDV-113-消債更-554-20241223-1

消債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裕政(原名:徐宇龍) 代 理 人 謝菖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玖仟 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調查後,認有命聲請人預 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斟酌關係人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 度,限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逾期 未預納,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2024-12-23

TNDV-113-消債更-196-20241223-1

消債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婉安即邱麗娟 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 ;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 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 用。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2024-12-23

TNDV-113-消債更-321-20241223-1

消債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沈小琪 代 理 人 田雅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500元 ;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 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 用。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2024-12-23

TNDV-113-消債更-363-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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