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慶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慶峯因過失傷害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謝○○於本院案件繫屬中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
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CYDM-113-交易-466-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