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陽立珉
陳泓廷
陽家安
住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0 號
郵政信箱:中華郵政信箱00000之0(設 施中隊)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少連
偵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乙○○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
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
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TTDM-113-原訴-30-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