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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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TNHM-114-聲保-84-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