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變賣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292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被繼承人楊文龍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楊文龍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文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次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
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無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
議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
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50條、第1179條第2項
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0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楊文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6年8月23日死亡)之遺
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家催字第61號裁定准對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期間業
已屆滿,惟因被繼承人遺產僅有存款新臺幣(下同)1,252
元、投資財產2,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故為清償債
權、遺產管理人報酬等債務,爰依法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
上開不動產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11
2年度司繼字第20號、112年度司家催字第61號裁定暨確定證
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
產清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債權憑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
取上開案卷查核無誤,堪認為真實。從而,聲請人為清償遺
產債務,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之不動產,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表:被繼承人楊文龍所有之不動產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面積:16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分之1
TPDV-113-司繼-3292-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