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86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宇淏即鄧振家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萬9,07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項 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 金 本金13萬4,379元 13萬4,379元 2 期前利息 期前利息1,676元 1,676元 3 利 息 本金13萬4,379元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1月7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113年度司促第22020號卷第5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1,269元 4 違約金暨費用 1,755元 1,755元 合計 13萬9,079元
TNEV-113-南簡-1862-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