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58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佳森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
重上更一字第27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
一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31號,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905、20267號;追加起訴案
號:95年度偵字第14692、18037、20279、22994、24856、26242
、2644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佳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佳森對本院106年度重上更(一)
字第27號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亦未釋
明得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
式顯有不備,揆諸上開說明,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
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
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TPHM-113-聲再-586-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