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5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燮
選任辯護人 張啓祥律師
蔡宜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1月14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對起訴犯罪事實之構成要
件尚有爭執,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
,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KSDM-113-審易-1566-2025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