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堯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13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堯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拾年;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堯程因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
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
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
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亦
同此意旨)。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應
更正為「107年07月初至108年02月23日」;編號2犯罪日期
欄應更正為「108年02月23日至108年03月11日」;編號4偵
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桃園地檢108年度偵
字第15711號」;附表編號5、編號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號欄均應更正為「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4號、第943
號」;編號7判決日期欄應更正為「110年12月08日」;編號
8罪名欄應更正為「傷害等」、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7年
02月15日至107年02月18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
示之罪,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且本
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時間、侵害法
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
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
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268號、109年度審訴字
第313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3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2年4月,並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判決駁回上
訴確定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表示之意見(本院卷第219
頁)等一切情狀,暨上開已定執行刑加計其他宣告刑之總和
為有期徒刑11年6月,併科罰金總和為新臺幣20萬元,合併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㈢至受刑人雖稱被告尚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9
號刑事判決可以與本案一起定刑,懇請本院一併定刑等語(
本院卷第219頁)。然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
,受聲請法院之審查範圍,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者為限,檢
察官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
自無從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一併為裁定,是受刑人此部分意
見之陳述,礙難准許。至受刑人所犯之另案若得與如附表各
該編號所示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自得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
察署檢察官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提出聲請,併此敘
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新臺幣100,000元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新臺幣100,000元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07月初至108年02月23日 108年02月23日至108年03月11日 108年02月20日 108年05月19日 偵查(自訴)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804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305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882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7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54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4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 判決日期 109年05月27日 111年12月15日 111年08月03日 111年08月0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54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4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06月30日 112年01月30日 111年09月14日 111年09月14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59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1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30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30號 編號3-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3月12日 108年03月13日 109年02月05日 107年02月15日至107年02月18日 偵查(自訴)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4、943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4、943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62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97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77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 判決日期 111年08月03日 113年08月03日 110年12月08日 112年10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00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09月14日 111年09月14日 111年04月07日 112年11月20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30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30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0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603號 編號3-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TPHM-113-聲-3081-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