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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更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優惠存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更一字第12號 原 告 吳俊宗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代 表 人 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徐泉清 黃國書 黃羨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優惠存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辯論 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 年2月21日上午10點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2025-02-10

TPTA-112-簡更一-12-20250210-1

司家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林振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劍群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5 樓之9,民國113年11月19日死亡)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 告。 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 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 權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 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壹年陸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 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   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 ;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 人;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之 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分別 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為已 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 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1項規定甚明。另按遺產管理人確定 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遺產管理人並應聲請法院依 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 否之聲明,民法第1178條第1項、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為大陸來臺受聲請人列管 服務之退除役官兵,已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19日死亡, 在台無親屬,繼承開始時,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因故不能 管理遺產,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生前之服務機關,依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 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 理人,爰提出除戶謄本、榮民基本資料等件為證,依法聲請 對該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 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甲○○曾於86年7月21日收養大陸地區人民張 華尼為養子,係被繼承人甲○○之合法繼承人,而張華尼已於 89年8月17日出境,迄今未再入境,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 內政部移民署書函影本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旅行申 請書、入出國日期紀錄等在卷足憑。是被繼承人除大陸地區 繼承人張華尼外,依目前所得資料,其在台並無其他繼承人 ,且張華尼未取得我國國籍,目前既未住居且未入境國內, 縱為合法之繼承人,亦無法適時、有效的管理被繼承人之遺 產,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 規定,聲請人仍為被繼承人甲○○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是聲請 人之聲請與相關法令規定相符,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 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 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請登載新聞紙後送院,報紙 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2025-02-10

PCDV-113-司家催-159-20250210-1

家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白永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吳○○芳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 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2025-02-10

TNDV-114-家補-59-20250210-1

家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白永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廖○平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 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2025-02-10

TNDV-114-家補-56-20250210-1

司家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 被 繼承人 鄭福民(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 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鄭福民(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民國90年11 月7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 籍地:桃園縣○鎮市○○路000號)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鄭福民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如 不於公示期限內承認繼承時,其遺產除經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 繼承外,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及扣除必要費用後,如有賸餘 ,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鄭福民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 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福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 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退除役官兵 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之 遺產。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 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 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68條第1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 條、第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 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 如確有繼承人存在,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 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鄭福民係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列管所屬大陸來臺退除役官 兵,已亡故,即日起應開始繼承,惟其繼承人有無不明、或 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 本與榮民檔案等件為證,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及退除 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聲請對被繼承人 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 三、經查,被繼承人鄭福民於民國90年11月7日死亡,於繼承開 始時,在臺無子女,其第二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尚有大陸籍兄弟鄭福元生存,此有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函及其所附被繼承人之歷年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所提經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鄭福元與被繼承人之親屬關係 公證書與授權委託書影本為證。惟鄭福元自繼承開始時起迄 今仍未向本院聲明繼承,此有聲請人所提本院家事法庭函及 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視為拋棄其繼承權,故鄭 福元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是以,依現有卷證資料觀之,本 件被繼承人是否仍有繼承人不明,依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 承遺產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之規定,可認聲請人為被繼承 人鄭福民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1182條、第1185 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7條、第138條、139條及退除 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准對被繼承 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並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2-10

TYDV-113-司家催-146-20250210-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死亡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劉學詩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學詩(男、民國前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最後設籍處所: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於民國101 年10月2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劉學詩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學詩(下稱失蹤人)年滿百歲,籍 設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於民國98年10月2日行蹤不明 ,經登記為失蹤人口。又失蹤人非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列管照顧之榮民,並無入出境紀錄,尚無被安置,亦查無 失蹤人領取各項給付、津貼、國民年金及公教退撫給與之紀 錄,且無全民健康保險申報就醫資料,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亦均查無就醫紀錄, 另基隆市殯葬管理所及臺北市、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亦查 無相符資料。失蹤人年滿80歲,迄今失蹤已逾3年,爰依法 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項復有明定。而此公示催告應公告之,該公告應揭示 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 ,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報 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 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此 觀之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4項、第5 項規定即明。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内政部 移民署113年00月00日移署○字第0000000000號函、基隆市政 府113年00月00日基府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113年00月 00日基府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3 年00月00日北市殯○字第0000000000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 管理處113年00月00日新北殯○字第0000000000號函、基隆市 立殯葬管理所113年00月00日基殯火○字第0000000000號函、 全民健保資料登錄通報作業查詢結果資料、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l13年00月00日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113年00月00日保○○字第00000000000號函、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00月00日總處○字第0000000000號函、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113年00月00日台管○○字第000 0000000號函、臺灣銀行國内營運部113年00月00日營運○字 第00000000000號函、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113年00月00日基 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 醫院113年00月00日長庚院基字第0000000000號函、失蹤人 親屬戶籍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失蹤人年已逾 百歲,其自98年10月2日被列為查詢之失蹤人口後,迄今既 行方不明已逾3年,則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核與前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已定3個月期間 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0月24日將該 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牌示處並將該公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現申報期間屆滿3個月,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 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訛,自應依法宣 告失蹤人死亡。 三、次按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9條 定有明文。而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 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 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條亦有明定。 本件失蹤人自98年10月2日失蹤,計至101年10月2日止失蹤 屆滿3年,故應推定該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 告失蹤人於101年10月2日下午12時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第1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2025-02-07

KLDV-113-亡-26-20250207-1

司家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白永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謝鵬騫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 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謝鵬騫(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民國113年11月2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 臺南市○○區○○里0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 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謝鵬騫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 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應自被繼承 人死亡之日起參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上述期間屆 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 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謝鵬騫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謝鵬騫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鵬騫係大陸來臺之國軍退除 役官兵,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20日死亡時,被繼承人在 臺灣地區無親屬,故其繼承人之有無尚屬不明,聲請人係被 繼承人生前之主管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第68條第1項、第3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 辦法第4條規定,應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故依民 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就該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俾利管理被 繼承人遺產等語。 二、按家事事件法第138條規定,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 催告時,除記載第1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所定事項外,並 應記載下列事項:㈠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處理遺產事 務之處所,㈡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間 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㈢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 果。次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 規定,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 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 產。又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 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 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而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 之遺產,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分別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退除役官 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再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 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 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民法 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謝鵬騫為聲請人轄管之退除役官兵,且 於113年11月20日死亡時,其在臺無其他親屬等情,此有被 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榮民基本資料等在卷可憑,核聲請人 之聲請與上開規定尚無不符,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 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 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 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2025-02-07

TNDV-114-司家催-4-20250207-1

司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號 聲 請 人 永安機構關係企業之破產管理人周村來律師 永安機構關係企業之破產管理人薛西全律師 永安機構關係企業之破產管理人林敏澤律師 永安機構關係企業之破產管理人陳石城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世康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永安機構關係企業之破產管理 人被繼承人,依破產法就永安機構關係企業之債權人分配清 冊編號021046黃世康,可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15,050元, 經扣除戶籍規費30元,剩餘款15,020元,惟被繼承人業於民 國82年10月20死亡,因查無繼承人,茲以利害關係人身分, 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 二、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 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前 項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 處理;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依本辦法 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 指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 故不能管理之遺產;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 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 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2條、第3條、第4條亦著有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高雄地院79年破字第28號 民事裁定、債權人分配清冊、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等件為 證。惟查,被繼承人生前係榮民,即具有退除役官兵之身分 ,且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家為 被繼承人之安置機構,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此有 本院89年度家催字第36號民事裁定可考。從而,聲請人再為 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2025-02-06

CYDV-114-司繼-2-20250206-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季麟連即財團法人榮光社會工作基金會董事長 代 理 人 簡易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榮光社會工作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榮光社會工作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章第六條、第九條、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四章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一對照 表修訂後內容欄所示之內容;第三章第七條及第六章第二十四條 ,准予變更如附件二對照表修訂後內容欄所示之內容;第四章第 十五條及第五章第十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三對照表修訂後內容 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 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 變更其組織者,應以財團組織(如董事會或監察人等)不完 全或重要管理方法(如董事或監察人之任免、董事會執行事 務之決議、財團財產之管理等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 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榮光社會工作基金會董事 長,該會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分別於民國113年3月11日、 113年10月1日、113年11月26日決議修正如附件一至三對照 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  ㈠財團法人榮光社會工作基金會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下稱退輔會)以76年9月16日(七六)輔興字第五 二六一號函許可設立,並於76年11月9日完成設立登記;嗣 於111年6月28日變更登記,由本院登記處於111年7月5日發 給法人登記證書(111證他字第001043號,登記簿第52冊第2 1頁第1231號)後,先於113年3月11日召開第11屆第4次董事 會,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一對照表所示之內容,函 報退輔會以113年5月21日輔服字第1130036045號函備查在案 ;復於113年10月1日召開第11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 正捐助章程如附件二對照表所示之內容,函報退輔會以113 年10月25日輔服字第1130078209號函備查在案;再於113年1 1月26日召開第1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 程如附件三對照表所示之內容,函報退輔會以113年12月   17日輔服字第1130092125號函備查在案等情,有財團法人榮 光社會工作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第11屆第4次董事會議 記錄(含董、監事聯席會議簽到冊、第11屆任期中董事名冊 及願任任期中董事同意書)、第11屆第5次董事會議記錄( 含董、監事聯席會議簽到冊)、第1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議 紀錄(含臨時董、監事聯席會議簽到冊及董事代為出席會議 委託書)、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及 上開退輔會備查函等附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榮光社會工作基金會捐助章程 (下稱捐助章程)如附件一至三對照表所示之內容,即對照 表修訂後內容欄之第三章「組織與管理」第六條、第七條、 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部分,乃對該財團法人董事會 職權及組織(包括董事人數及其推舉或遴聘方式)、監察人 組織(推舉或遴聘方式)、推動會務工作人員組織(包括職 務員額、有給職及出缺或辭職時之遴選);第四章「會議」 第十三條、第十五條部分,乃對該財團法人董事會議列席人 員、關於重要事項之議決程序、作成紀錄後之必要處置(包 括處置期限及相關行為);第五章「基金管理」第十九條部 分,乃對該財團法人不動產物權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四條部分,乃對該財團法人章程之變更程序 等相關事項進行修正、增補、整併或刪除,或屬完備財團之 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 ,核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及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 違背,亦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上 開章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2025-02-06

TPDV-114-法-4-20250206-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字第2號 原 告 蔣惟綱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起訴請求 法院判決之法律關係(法律依據)。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係指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須在原告 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 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 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核與起訴之程式不合 。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076號裁 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1萬1,098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7日合法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查(本院卷第41至43頁)。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 明細、答詢表可稽(本院卷第45至49頁),其訴難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2025-02-06

TCDV-114-國-2-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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